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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業務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救助

    申請要件

    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1.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3. 遭逢上述急難的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都可檢具相關申請書或通報表向里辦公處、區公所或市政府社會局等窗口申請救助或進行通報。
    4. 受理窗口接獲通報後,即啟動訪視小組進行個案實地訪視,訪視小組的成員包括:區公所的召集人、里長或里幹事、以及立案社福機構或團體的代表。訪視小組依據認定基準表,評估個案急難事實與需求,並填具個案認定表,立即送區公所即時核定與撥款。

    應備證件

    實際共同生活或未共同生活但實際扶養親屬之最近一年財稅資料及戶籍謄本。另應依申請之急難事由檢具下列文件:

    1. 死亡:死亡證明或診斷書,喪葬費用證明文件,相驗證明。
    2. 失蹤:失蹤證明文件。
    3. 罹患重傷病:診斷書或重大傷病卡、三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
    4. 失業:非自願離職或資遣證明或勞保加退保記錄。
    5.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無薪休假」協議證明或無薪休假前一個月以及通報申請當時之薪資證明。「部分工時」勞動契約證明及薪資證明或部分工時前一個月以上推介卡記錄含面試記錄。
    6. 其他變故: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處理時限:以隨到隨辦為原則,如需訪視者則約3至15天。
    承辦課室:社會課
    洽詢電話:(07) 6671211 #55
    備註: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高雄市政府急難救助

    申請要件

    1. 設籍本市市民,最近3個月內遭逢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或因病住院、負家庭主要生計者因故無法工作、財產或帳戶因遭凍結等原因未能運用及其他重大變故等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者。
    2. 外縣市民眾缺乏交通費返鄉或本市市民在外縣市獲得職業卻缺乏交通費前往報到者。

    應備證件

    1. 全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國稅局出具之全家所得暨財產證明、稅籍清單。
    3. 死亡證明書。
    4. 除戶戶籍謄本。
    5. 葬埋費用證明。
    6. 3個月內醫療費收據或繳費通知單。
    7. 註明住院事實之診斷證明書。
    8. 身分證明文件。
    9. 失業、失蹤、帳戶凍結等其他證明文件。
    10. 申請人如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免提供財稅資料。
    處理時限:以隨到隨辦為原則,如需訪視者則約7至15天。
    承辦課室:里辦公處及社會課
    洽詢電話:(07) 6671211 #55
    備註:救助項目及標準:
    • 殮葬救助: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補助10,000元;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者補助7,000元。
    • 傷病救助: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住院醫療費自付額5,000元以上未滿1萬元者補助4,000元;自付額1萬元以上未滿3萬元者補助7,000元;自付額3萬元以上補助9,000元。
    • 生活救助:負家庭主要生計者因故無法工作及財產或帳戶遭凍結等原因未能運用致生活陷困者,補助2,000元;有診斷證明因病無法工作需在家休養者,補助2,000元;前述申請人能證明生活困境已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補助3,000元。
    • 交通費救助:補助所需鐵公路等乘車換票證等;並得酌情補助餐費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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