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應備文件:
1.戶籍謄本:申請人1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者之全戶戶籍謄本。
2.身分證明:申請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得由本所提供)。
3.金融機構存摺:(以內門農會為佳,不用扣手續費)。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無力殮葬:限無法請領農保、勞保、軍公教保或國民年金喪葬給付而致有無力殮葬
事實之繼承人申請 :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共同委任書(含繼承系統表)、
基本殮葬費用收據、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及金融機構存摺。
2.失蹤:報案協尋證明。
3.罹患重傷病:
(1)3個月內住院或門診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金額以健保部分負擔計算)或住院繳費通知單。
(2)醫療診斷證明書(需註明住院起訖或診療日期及需休養1個月以上)。
4.非自願性失業: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
5.臨時性失業:照顧重傷病必須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之診斷證明、離職證明書
或相關佐證資料。
6.長期失業: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甫出獄之更生人亦適用本條款。
7.失蹤:失蹤報案三聯單。
8.其他明顯陷困情形:相關證明。如遭家暴而無法返家經營商店、攤販車失竊或毀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