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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業務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申請要件

    1、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3,099元)。
    3、  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
             每人7萬5,000元整。
    4、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3萬元。

    應備證件

    1、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及印章)
    3、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 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處理時限:7至10天完成初審並報市府救助科核定。
    承辦課室:社會課
    洽詢電話:(07) 6671211 #52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申請要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配偶死亡。

    二、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八、單身收養子女。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政儲金簿。
    2. 申請人一親等直系血親戶籍謄本。
    3. 國稅局出具之所得暨不動產證明文件。
    4. 薪資證明或勞保加退保明細表。
    5. 其他:離婚協議書、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等。
    處理時限:7至10天完成初審並報市府救助科核定。
    承辦課室:社會課
    洽詢電話:(07) 6671211 #52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生活津貼扶助

    申請要件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 全家存款(含投資)一口未超過120萬元,每一口得增加18萬之額度。
    • 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 申請要件:育有未滿15歲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其中以因配偶惡意遺棄協議離 婚登記者,以一方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他方仍拒不履行且在狀態中者為限;以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需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
      3. 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確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4. 因離婚、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需具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 無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領有精障手冊或中、重度以上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
        • 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持有重大傷病卡且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 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上述第4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祖父母需取得監護權)、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參加就業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且未領就業保險給付及相關津貼者)、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比照第一款及第六款認定)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政儲金簿。
    2. 國稅局出具之所得暨不動產證明文件。
    3. 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卡、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處理時限:7至10天完成初審並報市府救助科核定。
    承辦課室:社會課
    洽詢電話:(07) 667121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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