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申請要件
1、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3,099元)。
3、 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
每人7萬5,000元整。
4、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3萬元。
應備證件
1、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及印章)
3、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 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處理時限:7至10天完成初審並報市府救助科核定。
承辦課室:社會課
洽詢電話:(07) 6671211 #52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申請要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配偶死亡。
二、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八、單身收養子女。
應備證件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政儲金簿。
- 申請人一親等直系血親戶籍謄本。
- 國稅局出具之所得暨不動產證明文件。
- 薪資證明或勞保加退保明細表。
- 其他:離婚協議書、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等。
處理時限:7至10天完成初審並報市府救助科核定。
承辦課室:社會課
洽詢電話:(07) 667121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