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社會業務

    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要件

    1. 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
    2.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3.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
    4.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5.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 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2.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3. 申請人或扶助對象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4. 足資證明有左列第5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處理時限:7至10天公所完成初審並報社會局派社工進行家訪
    承辦課室:社會課
    洽詢電話:(07) 6671211 #52
    備註:
    • 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3,000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扶助計畫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扶助費用未支用於補助對象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得停止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要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27,865元)
    2. 全家存款(含投資)4口未超過12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18萬元
    3. 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4.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其中以因配偶惡意遺棄協議離婚登記者,以一方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他方仍拒不履行且在狀態中者為限;以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需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
      • 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確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
      • 因離婚、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需具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 無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領有精障手冊或中、重度以上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
        • 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持有重大傷病卡且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 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評估,主要負擔家計者,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
        • 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2.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3. 申請人或扶助對象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4. 足資證明有上列第4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處理時限:7至10天公所完成初審並報市府婦保科核定
    承辦課室:社會課
    洽詢電話:(07) 6671211 #52
    備註:按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經評估核定核發1至3個月,除第(七)款應於急難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申請外其餘各款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申請。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