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要件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27,865元)
- 全家存款(含投資)4口未超過12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18萬元
- 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其中以因配偶惡意遺棄協議離婚登記者,以一方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他方仍拒不履行且在狀態中者為限;以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需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
- 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確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
- 因離婚、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需具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 無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領有精障手冊或中、重度以上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
- 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持有重大傷病卡且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 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評估,主要負擔家計者,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
- 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應備證件
-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 申請人或扶助對象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 足資證明有上列第4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處理時限:7至10天公所完成初審並報市府婦保科核定
承辦課室:社會課
洽詢電話:(07) 6671211 #52
備註:按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經評估核定核發1至3個月,除第(七)款應於急難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申請外其餘各款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