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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申請低收入戶須符合哪些條件?

    辦理方式:

    1. 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6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941元)。
    2. 存款(含有價值劵及其他投資)額度: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7.5萬元。
    3.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3萬元。
    4. 全家應計人口限自有汽車乙輛,總排氣量未達2000c.c,且車齡超過4年以上者;以營生為主或有特殊照顧需求者不受此限。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聯絡電話:07-6671211 #52

    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須符合哪些條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本市市民。
    2. 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1.5倍(106年度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9,412元)。
    3. 存款(含有價值劵及其他投資)額度: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45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 加11.25萬元。
    4.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530萬元。
    聯絡電話:07-6671211 #55

    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1. 申請人印章。
    2. 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 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4. 由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
    聯絡電話:07-6671211 #52

    老人居家服務對象為何?服務項目?老人居家服務如何申請及何處申請?

    1.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為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65歲以上老人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未聘僱看護(傭)、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並經本局評估符合標準者。
    2. 服務內容包括: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換洗衣物、居家環境改善(以案主基本生活範圍為主)、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等。
      (二)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更衣、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協助使用生活輔助器具等。
    3. 老人居家服務申請方式請向高雄市老人照顧管理中心申請, 電話:07-727-2395 。
    聯絡電話:07-6671211 #55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如何申請?

    申請要件: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致家庭 生活陷於困境者。

    1.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3. 遭逢上述急難的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都可檢具相關申請書或通報表向里辦公處、區公所或市政府社會局等窗口申請救助或進行通報。
    4. 受理窗口接獲通報後,即啟動訪視小組進行個案實地訪視,訪視小組的成員包括區公所的召集人、里長或里幹事、以及立案社福機構或團體的代表。訪視小組依據認定基準表,評估個案急難事實與需求,並填具個案認定表,立即送區公所即時核定與撥款。

    應備文件:

    實際共同生活或未共同生活但實際扶養親屬之最近一年財稅資料及戶籍謄本。另應依申請之急難事由檢具下列文件:

    1. 死亡:死亡證明或診斷書,喪葬費用證明文件,相驗證明。
    2. 失蹤:失蹤證明文件。
    3. 罹患重傷病:診斷書或重大傷病卡、三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
    4. 失業:非自願離職或資遣證明或勞保加退保記錄。
    5.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無薪休假」協議證明或無薪休假前一個月以及通報申請當時之薪資證明。「部分工時」勞動契約證明及薪資證明或部分工時前一個月以上推介卡記錄含面試記錄。
    6. 其他變故: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電話:07-6671211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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