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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高雄市內門區公所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2-02 14:46

    內門區公所為執行高雄市內門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設置高雄市內門區災害防救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修正內容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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