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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稅捐專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省很大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0-27 16:48

    一、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
     答:地價稅每年開徵 1 次,繳納期間為每年 11 月 1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課稅所屬期間為 該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將戶籍遷出,其地價稅可不可以繼續適用自 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地價稅者,如將戶籍全部遷出時,依規定次年起須 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 屬其中 1 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三、我和鄰居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 4 倍以上?
    答:因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適用稅率不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 10‰,隨 著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的稅率從 10‰累 進到 55‰。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 2‰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 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 4 倍以上。
     

    四、我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就可以按自 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 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所以,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一定要提出申請 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五、本人在高雄市有 3 棟房子,每年都收到 3 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單只有收到 1 張?
    答: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 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 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依法核計地價稅,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 縣(市)內最多只有 1 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 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 1 張房屋稅稅單,如有 3 棟房子分別編釘 3 戶門牌者,則有 3 張房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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