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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修正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8-02 11:07

    內政部修正「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詳請參閱附件內容所示)。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業經內政部於113年7月22日修正發布(詳如附件),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伇:

    1. 役男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3.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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