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9年12月29日以台內團字第1090282703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重點有三:
1.對選舉及罷免涉及團體自治事項予以適度放寬。
2.為促進選舉罷免透明公開,增列人民團體對內部公開選舉人或罷免人名冊規定。
3.因應天然災害或傳染病流行期間無法集會影響職員改選,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告延期改選之例外規定。
請各團體依新修正辦法規定辦理改選事務,俾減少無謂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