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8月起擴大辦理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育有未滿2歲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或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未接受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正在領取107年7月份「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者,毋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補助金額
(一)一般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月補助2,500元。
(二)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
(三)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
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月加發1,000元。
三、應備申請文件
(一)申請人及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印章。
(二)兒童身分證明文件。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第3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四、申辦單位
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五、摘錄社家署申請疑義問答集—補充說明
(一)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如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 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須擇一申請)。
(二)本津貼追溯自備齊文件提出申請月份發給。如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三)第3名以上子女,係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3名(含)以上子女。另同戶籍之收養子女、再婚子女,均列入排行計算。
(四)若兒童戶籍遷出本市,請務必於遷出次月底前至兒童遷入地重新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如果申請人未領取(或已領畢)【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仍可以提出申請。例如:領有該名兒童(106年12月3日出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為自107年1月15日至107年7月14日止,則107年1月至7月就不能重複請領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但106年12月及107年8月起因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未領有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費用,則可申請本津貼。
(六)同時養育2名以上未滿2歲兒童之家庭,如其中一名兒童已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另一名兒童仍可以申請育兒津貼,即同月份同一孩童不重複補助。
(七)本津貼於每年3月底前辦理複查,複查結果不符補助標準者,將另函通知;若有重複領取或以虛偽證明、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本局將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款,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