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3/07/1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3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彰化縣、宜蘭縣及臺東縣之自助洗衣店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24家,其中建築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規定、洗衣定型化契約23家不符合規定及洗劑商品標示18家不符合規定,至於環保管理及經營管理則全部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由於自助洗衣店數量眾多,且大多設立在人口密集之處,經常24小時營業無人在場管理,惟近年來曾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危害民眾之安全。另自助洗衣店現場所販售之洗劑等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及有無違反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均足以影響消費者權益。為維護民眾的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3月間至上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自助洗衣店辦理聯合查核,相關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建築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5、8),主要缺失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或未辦理室內裝修許可。
二、消防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1、15、18),主要缺失為滅火器滅火效能值不足或逾期。
三、環保管理:全部符合規定。
四、經營管理:全部符合規定。(除「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查核項目「設置錄影監視設備及緊急連絡人資訊」及「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有規定外,其餘均非屬法令強制規定事項,僅屬調查參考性質)
五、洗衣定型化契約:23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3、4、5、6、7、8、9、10、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主要缺失如下:
(一)預收洗衣費用總額逾1,000元設有履約保障機制:11家不符合規定。
(二)不得約定送洗衣物遺失、被竊、失火或其他原因而滅失毀損者,企業經營者概不負責:22家不符合規定。
六、洗劑商品標示:18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3、4、5、6、8、9、10、12、15、17、18、19、20、21、22、24),主要缺失如下:
(一)商品標示具有顯著性,並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14家不符合規定。
(二)標示廠商資訊:18家不符合規定。
(三)標示原產地:14家不符合規定。
(四)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16家不符合規定。
(五)標示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18家不符合規定。
(六)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17家不符合規定。
(七)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其他應注意事項:12家不符合規定。
本次查核結果已於113年4月24日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87次會議討論,並經主席裁示請經濟部要求地方政府及洗衣公會加強落實洗衣定型化契約、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洗劑商品標示之法令宣導及查核,及研議修正「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請內政部轉知地方政府可參考「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研議加強自助洗衣店之安全管理。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業者及民眾從事自助洗衣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由於自助洗衣店經常無人在場管理,而目前使用之能源大多是液化石油氣(瓦斯桶)及天然氣,故業者平時應多加注意消防設備之維護及管理,並主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
二、自助洗衣店除傳統投幣式之外,目前亦有許多業者採用儲值的方式,惟民眾在採用儲值式的自助洗衣店消費時,切勿因業者之促銷活動而儲值過多之金額,並應注意業者有無從事履約擔保,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民眾在自助洗衣店有購買洗劑商品之需要時,亦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例如:品名、廠商資訊、原產地、製造日期等內容,以避免使用到來路不明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