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瞭解大專校院週邊之出租人對於「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保障學生租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同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本(113)年5月至6月間辦理「113年度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查核」。
本次查核係就全國56所大專校院週邊之100份住宅租賃契約進行查核,每份契約均查核「契約審閱期」、「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押金約定及返還」等15項目,共查核1,500項次(100份*15項目),計有228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15.2%,不合格內容則分布於57份租賃契約中。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之租賃標的住址、提供契約之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對於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除請內政部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出租人限期改正契約內容外,亦同時要求不動產經紀業應改正契約內容,確保所提供之契約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後,所有不合格契約均已改正完畢。
本次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共計44份租賃契約
(一)未記載契約審閱期之規定。
(二)審閱期不足3日(例如:「攜回審閱日」與「簽約日」為同一日)。
二、違反「租賃住宅之返還」規定,共計30份租賃契約
(一)未記載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負擔之「結算」(結算承租人是否有積欠租金或費用)義務。
(二)租賃關係消滅,承租人未返還租賃住宅時,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例如:未「按日」計算違約金)。
三、違反「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共計21份租賃契約
(一)未記載承租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
(二)未記載「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導致租賃住宅毀損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變相擴大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出租人及不動產經紀業,出租住宅或居間成立租約時,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切勿以不合規定之契約條款,侵害承租人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如有租屋需求,簽約前除應確實檢視實際屋況,避免日後糾紛外,亦應逐點核對租賃契約內容是否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時,應請出租人或不動產經紀業改正契約或拒絕簽約,並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或消保官提出檢舉。